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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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2023-12-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3-010027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火警通報,經派員於旨揭時段至本市岡山區垃圾焚化廠稽查,於周界外下風處發現有明顯燃燒異味及濃煙粒狀污染物造成空氣污染情事,經查為廠內貯坑堆置垃圾久未翻攪,下層垃圾醱酵悶燒自燃造成火災,雖事故當時有開啟抽氣系統將上述空氣污染物抽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惟仍未完全有效收集處理致逸散至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經查上述空氣污染行為係貴公司負責修建營運岡山區垃圾焚化廠時,廠內垃圾貯坑管理不當產生自燃造成,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