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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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2017-02-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40020 事由:依據106年2月21日麥採字第10606601號函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事業負責人及減少廚餘,並檢附經濟部商業司105年12月31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分公司經理為劉00),惟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105年12月30日)後15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備查,並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一)、2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