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30 (2018-1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90057 事由:本局108年8月19日執行「108年度易衍生異味及逸散性空氣污染物之事業廢棄物查核管制計畫」勾稽,發現貴公司107年11月廚餘(R-0106)申報產出量,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最大月產生量10%以上,惟未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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