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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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2018-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30062 事由:本局107年12月26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事業107年10月廢食用油未申報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