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鈦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1053982
管制編號: E50B8414
事業名稱: 高鈦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一四七號五樓之三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6-0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4-09
(2024-11-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4-040014
事由:依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12月31日環管執字第1137137604E號函所示,貴公司清運車輛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分述如次: 1.車輛「08-T8」於113年11月8日行駛於國10-高雄市仁武交流道東出口,前述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車輛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未確認」,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 2.車輛「63-JM」於113年11月13日行駛於國10-高雄市仁武交流道西出口,前述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車輛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未確認」,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 3.車輛「FI-L2」於113年11月16日行駛於國10-高雄市仁武交流道西出口,前述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未確認」,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 4.車輛「HC-869」於113年11月28日行駛於台國10-高雄市仁武交流道東出口,前述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為「事廢列管車輛軌跡偏移3000公尺以上」,週確認作業說明「無須確認」。經查週確認作業及當天GPS訊號回傳情形,該案發區間該車GPS回傳訊號為「開」,車輛速度0,疑似車輛拔除GPS車機,造成車輛與GPS訊號定位不一致。 5.上述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9-18
(2024-09-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13-090007
事由:本次該公司申請乙級清除車輛變更,經本局函詢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發現該公司清運車輛(HBB-8623、KLG-8027、KLE-8966、KLE-8955、KLG-7515,共5台)已先行過戶,前述行為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清除、處理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8-14
(2024-08-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44-113-080004
事由:負責人身份證所登載之住址已於112年12月1日換發(由本市仁武區仁和里忠八街46號變更至本市小港區松山里松榮街92號),前述負責人相關資訊未於30日內向本局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5-16
(2023-10-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
文號:44-113-050012
事由:案係該公司113年2月20日來函申請變更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檢附原專責○○離職證明書,顯示該員112年10月6日離職,惟未於離職日起15日內指定代理人並書面報請本局備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16
(2021-12-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1-050011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10年12月5日13時47分至14時0分在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七街與明誠四路口,發現貴公司現場有使用動力機械(挖土機)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不須改善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2-02-15
(2022-01-06)
屏東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1-020043
事由:貴公司所有之車輛(車號:KLF-6607及拖車HBB-8777),於111年1月6日10時15分左右,行經本縣林邊鄉之國道3號高速公路交流道往東港方向出口處,車上載有營建剩餘土石方,司機現場未能提供隨車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茲依同法第49條第2款暨第63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