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8 (2019-10-18)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文號:40-108-110076 事由:貴公司自辦「拆除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中西區南門段1926、1927、1928地號)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本局於108年10月18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前揭拆除工程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未經本局審查核准,即先行辦理拆除作業。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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