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83078600
管制編號: E52097003745
事業名稱: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5-06
(2022-04-0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
法規: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5款
文號:41-111-050154
事由:所有空地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雜草逾五十公分未刈除,影響環境衛生。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3
(2018-04-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7-100026
事由:案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三中隊通知,本局107年4月18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該隊人員至「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綠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聯合稽查,發現現場近路口處堆置廢紅泥(代碼:D-2499),該堆後端則為黃褐色之營建混合物(代碼:R-0503),經查廢紅泥(代碼:D-2499)來源係貴公司-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9號產出,貴公司將未分類完成之廢紅泥(代碼:D-2499)委託「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山明環保有限公司」、「美雨汽車貨運行」及「盛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清運至「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綠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未與上開清除機構簽訂廢紅泥(代碼:D-2499)之清除契約,已違反同法第36條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3
(2018-04-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07-100027
事由:案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三中隊通知,本局107年4月18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該隊人員至「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綠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聯合稽查,發現現場近路口處堆置廢紅泥(代碼:D-2499),該堆後端則為黃褐色之營建混合物(代碼:R-0503),經查廢紅泥(代碼:D-2499)來源係貴公司-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9號產出,貴公司將未分類完成之廢紅泥(代碼:D-2499)委託「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山明環保有限公司」、「美雨汽車貨運行」及「盛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清運至「喬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綠洲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未委託合法處理機構處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05
(2018-01-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60683
事由:積水容器(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2,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5-09
(2017-11-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051057
事由:積水容器(水塔)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23
(2017-11-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110037
事由:貴公司於106年11月14日函文本局,自辦拆除位於本市前鎮區獅甲段521地號(本市前鎮區成功二路9號)建物,卻未依規定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上網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該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及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另依來函所述,並未依上述規定辦理,並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請本局依法裁處。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11-23
(2017-11-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110039
事由:貴公司於106年11月14日函文本局,自辦拆除位於本市前鎮區獅甲段521地號(本市前鎮區成功二路9號)建物,卻未依規定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上網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該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及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另依來函所述,並未依上述規定辦理,並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請本局依法裁處。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3-11
(2014-02-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3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03-030018
限2014-03-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