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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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2020-02-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85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9-070025 事由:一、本案為陳情案件。 二、本局109/02/16派員勘查,該工地員工正使用地下水沖洗工地,導致工地泥水沖出一旁溝渠,再流入出口閘門溝渠排入愛河,該行為未依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經適當收集處理後排放,已違反水污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09-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8,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