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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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2024-09-23) *違規情節重大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03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11條第5款 文號:45-113-090001 事由:本局113年9月23日派員至本市苓雅區武聖段121、122地號(部分)土地稽查,貴公司為本局列管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高市環局衛字第11237060300號),稽查當時發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未保持清潔,各類回收物未依規定妥善分區貯存於專區內,回收物有占用道路之情形,周界未見排水截流設施。另貴公司已發生2次火災(第1次:111年10月24日,第2次:113年9月22日),影響鄰近住戶公共安全甚鉅,情形重大,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規定並按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廢止登記(112年8月14日高市環局衛字第11237060300號函)。 |
否 |
限2025-0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22-12-08 (2022-09-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文號:45-111-110002 事由:本局111年9月30日派員查察,稽查當時發現該場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分區貯存寬度、長度不符規定,且未設貯存專區妥善綑綁措施,另巡查場區周界未見排水與污染物截流設施,再查該場區各類回收物(廢鉛蓄電池、廢塑膠容器、廢紙及廢鐵...等)均未依規定妥善分區分類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本局111年9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查察,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945518100號)」,從事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塑膠容器、廢乾電池、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等回收,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分區貯存寬度、長度不符規定,且未設貯存專區妥善綑綁措施,另巡查場區周界未見排水與污染物截留設施,再查該場區各類回收物(廢鉛蓄電池、廢塑膠容器、廢紙及廢鐵...等)均未依規定妥善分類分區貯存,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 |
否 |
限2022-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