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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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2023-12-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2-113-010020 事由:本局復於112年12月14日09時40分至高雄市鼓山區九如四路473號前進行均能音量複測,量測值為88.6分貝,背景音量為54分貝,兩者相差超過10分貝,依法不予修正,該量測值仍逾噪音管制標準值72分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裁處。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所測得之風速是否即能代表系爭工地地點之風速狀況,未見原處分機關進一步加以說明,是上開推斷容非全然無疑。 |
不須改善 |
180,000 不須繳納 |
2022-05-16 (2021-12-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1-050014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10年12月19日12時30分至12時48分查察,稽查當時新興區八德二路30號正進行施工拆除作業,現場有使用動力機械(挖土機)之妨礙安寧行為,且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之工程,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04年9月15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0439177001號公告事項第四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8 (2018-05-22) |
雲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3-107-060010 事由:貴公司承包辦理「斗六市祥瑞大樓拆除工程及環境綠美化工程」,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7年5月22日至該工區稽查,經查該工區進行拆除樓頂建築物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污染空氣,已違反空污染第31條之規定。 |
否 |
限2018-05-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09-25 (2014-07-1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3-092309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