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1 (2022-02-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0-111-040002 事由:案經本局於111年2月2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所僱用大拖車(車號KLF-6999及100-ZU)載運再利用營建剩餘土石塊傾倒回填於本市湖內區劉家段1029地號養殖用地上並準備離開,經本局人員於劉家村排水溝處攔檢詢查駕駛並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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