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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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2022-04-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1-070022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監視器錄影發現OO企業行清運車輛(車號:KEF-OOOO)於111年4月10日12時47分,清運粉狀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按本局進廠確認單(A1)所示車內所載運之廢棄物含粉狀廢棄物為清運貴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及廢塑膠混合物(D-0299),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本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三、(七)之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