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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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2023-05-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1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 文號:31-112-090001 事由:貴機構設置有二台飲水機,其中一台飲水機飲用水大腸桿菌群採樣時間有:109年10月14日、110年7月28日及111年4月19日;另一台飲水機飲用水大腸桿菌群之採樣時間有109年10月14日、110年4月27日、111年4月19日,不符「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之規定。 |
否 |
限2023-12-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