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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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2018-02-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120044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本案誤植,另行開立裁處。 事由: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受託清除「頂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本市鳳山區頂新七街35號)一般廢棄物,已簽訂契約(期程: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並申請停徵隨水費徵收清除處理費在案,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清除上開廢棄物之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不須繳納 |
2013-03-20 (2013-0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44-102-03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