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2972916
管制編號: E53A8115
事業名稱: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正義路一九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其他清潔服務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廢棄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0-09-29
資料日期: 2024-06-30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9-28
(2019-09-2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9-090027
事由:本局109年2月10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9月20日清運車輛(6F-837)載運廢木材混合物(D-0799)〔聯單編號:E560148210800022〕,D-0799為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惟該車輛未於108年6月30日前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四)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0-03-20
(2019-12-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4-109-030027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檢附佐證照片顯示,發現文雄醫院附設護理之家108年5月29日、108年6月20日、108年10月24日於本市三民區宣化街87號前設置3個垃圾箱,惟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致廢棄物(塑膠包裝材、垃圾、廢藥品瓶等)逸散至馬路污染地面等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109年1月20日依據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函請該院陳述在案,該院109年2月3日陳述(略以):「…2.108年5月29日、108年6月20日、108年10月24日,廢棄物逸散污染地面之情事,是因泰清企業清運車輛車體破損,清運人員操作垃圾箱時逸散路面」等語,貴公司清除該院產出之事業廢棄物,致廢棄物(塑膠包裝材、垃圾、廢藥品瓶等)逸散至馬路污染地面等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3條第1項規定。
限2020-04-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12
(2019-07-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9-030020
事由:貴公司108年7月12日、108年8月16日清運車輛(6F-837)載運廢木材混合物(D-0799)〔聯單編號:E560148210800019、E560148210800016〕,D-0799為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惟該車輛未於108年6月30日前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逕行清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四)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9-18
(2019-04-0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90018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108年4月2日平台檢查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688-BK)載運廢棄物,發現載運整捆塑膠膜一批,因塑膠膜散開長度過長,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責其全數載回,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2-11
(2018-06-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120019
事由:案係貴公司107年6月21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公司負責人ooo君身分證影本,於106年9月20日變更戶籍地址為「臺北市松山區三民路自強里3鄰43巷2號11樓之1」,惟未於變更(106年9月20日前)後30日內(106年10月20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26
(2017-05-31)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4-106-090002
事由:貴公司於106年5月31日因焚化爐歲休將一般廢棄物(生活垃圾、資源回收物品),暫時堆置於本縣斗六市梅林段23、24地號,惟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條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理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