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8299071
管制編號: E53A8858
事業名稱: 新世紀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一七五號一九樓之三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2-16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7-29
(2024-04-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71068
事由:工地施工,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4,8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4-18
(2023-11-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40757
事由: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9
(2023-12-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31024
事由:工地施工,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02
(2023-09-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10036
事由:上址土堆場,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8-02
(2022-05-2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文號:40-111-080002
事由:案係「OO企業行」清運車輛(車號:OOO-OO)111年4月22日9時33分許載運貴公司之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該廠監視器錄影紀錄發現含有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不符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轄各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三、(七)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處理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4,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3-22
(2019-11-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4-110-030022
事由:案係永丰成資源有限公司申請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本局108年11月15日派員至該公司現勘,發現堆置30桶貝克桶,桶身標示「C-0301」,經追查發現為貴公司清除「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產出「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後,廢空桶(含殘液)遺留原暫置於「展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車場,再由貴公司委託「永鳴環保有限公司」清除,放置於「永丰成資源有限公司」,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108年12月3日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R/2019/B0286、AR/2019/B0287),閃火點檢驗值分別為98.0℃、97.0℃,核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惟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8
(2018-06-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文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將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7-11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陳述有理,經簽核不予處份在案。
事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不須繳納
2018-10-19
(2017-10-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07-100027
事由:該公司107年9月18日上開函文申請清運機具車號585-U2、60-D3、09-D3裝置即時追蹤系統遷址變更管制編號,案附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6年10月5日核准變更登記表,公司所在地變更為「本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75號19樓之2」,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106年10月5日)後15日內(106年10月20日前),填寫異動書,向審驗機關報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十四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18
(2018-05-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07-070025
事由:案經本局派員於107年05月24日11時20分前往稽查,該址加油站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據現場工程人員表示當日進行開挖試挖作業,於開挖坑旁有明顯柴油惡臭,以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濃度2PPM,FID儀器檢測21PPM。消防局到場檢測PID數值20PPM,產生似柴油惡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法告發。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6-26
(2017-10-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07-060020
事由:貴公司107年4月11日函文申請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變更暨展延,經查所附貴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所在地為「本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75號19樓之3」,另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住址登載為「臺中市北區樂英里17鄰錦南街40之6號8樓」,與本局105年7月4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31378500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機構地址登載為「本市三民區九如一路807號6樓」,負責人住址登載為「臺中市北區樂英里8鄰錦南街16號14樓」明顯不符,貴公司未於機構地址變更(106年10月5日)後30日內(106年11月4日)、負責人住址變更(105年10月3日)後30日內(105年11月2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