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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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2022-02-11)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1-040035 事由:貴公司辦理臺南市北區開元路71巷10號自來水公司房舍拆除工程(工程地號:臺南市北區富台段1129地號等5筆),領有拆除執照((111)南工拆字第00002號),且已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經本局人員於111年2月11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該工程已拆除且衍生之廢棄物(含石綿瓦及其製品(C-0701)),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是貴公司未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審查核准,即已先行動工,進行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