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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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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2023-05-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2-070001 事由:貴公司111年12月7日來函敘及,機構地址由「高雄市鼓山區龍水里美術東四路00號00樓」變更為「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一路00號00樓」,並領有高雄市政府109年8月7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3109600號變更登記核准函,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辦理變更,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