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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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2022-07-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文號:30-112-060001 事由:原案係貴公司於111年4月29日以華科(高)字第111042號函向本局提報專責人員「邱OO」離職一案並啟動代理機制(由「陳OO」代理職務,代理期間:111年5月10日至111年8月9日)。 上述申請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貴公司應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合格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核定設置(即111年7月25日),惟貴公司遲至112年4月20日始於「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向本局提出專責人員變更申請,已違反前述管理辦法規定事項。由系統預帶,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01 (2019-11-2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9-040001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1月2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製程產出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E-0217),其貯存地點、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1-07 (2012-07-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110009 |
否 |
限2012-1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7-11 (2012-03-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070006 |
否 |
限2012-1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