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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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8 (2023-10-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10038 事由:貴公司高雄廠位於本市前鎮區鎮北里國華一街3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本局於112年10月30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儲槽T017及T018相接管線已截斷,儲槽內氣體直接與大氣置換,惟貴公司執行前述儲槽清洗作業未於作業前5日通知本局,不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2條第6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第一項儲槽清洗作業日前五日前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