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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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2017-11-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40006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2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廢液pH值小(等)於2.0(代碼:C-0202)、106年3月及106年8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代碼:C-0301)、106年3月至4月非有害顯影液(代碼:D-1501)及106年2月至4月非有害廢酸(代碼:D-1503),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