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2 (2018-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8-080008 事由:本局108年3月18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7年2月至108年1月廚餘(代碼:R-0106),產出量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最大月產生量之10%以上,惟未依規定辨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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