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7-10-30 (2017-09-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文號:40-106-100035 事由:案係貴公司於106年9月30日至局說明表示將分切後餘料(下腳料),委託琮憶企業社再利用,且未簽訂契約書,經查「琮憶企業社」非屬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再利用機構,惟貴公司未委託合法再利用機構清除及再利用且未於清除前簽訂契約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3-25 (2014-12-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4-033048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0-12-06 (2010-08-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 文號:40-099-120003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