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 (2024-08-2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3-090002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13年8月23日7時41分前往稽查時,發現貴公司現場正進行營建工程研磨切割作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12時至14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情事。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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