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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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2017-01-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6-020030 事由:本局派員於106年1月13日19時59分前往本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3號地點會同消防局人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201倉庫內氨氣管線因老舊破裂,因未有適當防制收集設備,致管內氨氣外洩飄散於空氣中,本局人員於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3號周界外之判定位置,以氨氣檢測管檢測(顏色由黃色變紫色)已逾最大可測濃度3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9 (2015-12-1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 文號:20-105-010026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