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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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2019-11-13) |
屏東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 文號:21-109-010004 事由:車輛排放之粒狀污染物污染度達1.6(m¯1),超過排放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0-28 (2019-09-10) *違規情節重大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76000元整,自108年10月2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位於本市鳥松區大同路裕農巷12-1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100029 事由: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貴公司工廠後方排水溝發現有3股管線排放乳白色廢水,現場立即採集水樣送驗;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從事大理石裁切加工作業,其製程略以:1.大理石、2.裁切、3.加工、4.成品,其裁切加工作業產生之乳白色廢水經收集至廠內後方以簡易沉澱池處理後未經妥善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區外排水溝,稽查時共有3股未經許可排放口正排放乳白色廢水,本局分別於其中2股量測廢水量分別為A點平均排放量為24.9噸/天,B點平均排放量為4.6噸/天,合計每日廢水排放量為29.5噸,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其他工業(石材製品製造業),惟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且無工廠登記證,屬違章工廠,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並經本局複查貴公司已於108年9月10日17時10分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檢測結果,其中懸浮固體(SS)為306mg/L(最大限值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符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所稱「情節重大」之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176,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