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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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2018-01-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20006 事由:本局108年10月23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107年5月至8月,廢樹脂(D-0202)107年1月至8月,廢塑膠混合物(D-0299)107年1月至8月及108年6月至8月,廢潤滑油(R-1703)107年5月至8月,產生量扣除聯單量不符合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