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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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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2017-07-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050036 事由: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1094.02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1445.12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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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2017-06-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限改日期:立即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6-090007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1日10時59分於小港區北林路6號執行清運機具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事業清運車輛(車號:172-Y9)導流管未連接污水桶,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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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2017-07-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6-080024 事由: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於106年7月10日11時3分平台檢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172-Y9)載運廢機車輪胎數個(直徑約45公分)(完整3個,約4個破碎,但鋼絲俱在)進廠處理,依據「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下列廢棄物,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交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輪胎或其他不適燃物質」,查貴事業所領有本局核發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31984000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已記載「清除廢棄物應符合資源回收廠進廠管理相關規定」,本案貴事業未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