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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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2018-09-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7-110048 事由: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9月3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廠107年4月至6月廢液閃火點小於60℃(代碼:C-0301);106年12月至107年6月廢橡膠混合物(代碼:D-0399);107年1月至6月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代碼:E-0217),產出量超過廢清書最大月產生量之10%以上,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