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8 (2018-10-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文號:34-108-010002 事由:經查貴公司未取得毒化物鉻酸鋅販賣核可文件,惟於106年9月8日販賣TT-P-1757B予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其中含有鉻酸鋅1-10%,六價鉻含量1.71%,已達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與度(六價鉻含量1%以上),違反毒管法規定,後續將依毒管法第13條第4項辦理。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