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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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1 (2022-07-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0月24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30-111-090008 事由:本局於111年7月1日至貴公司高雄東十五廠依環保署1111084343號函指示進行專責人員設置情形現場勘查,稽查結果貴廠甲級廢(污)水專責人員「張OO」同時設置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貴公司未令「張OO」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專職負責第22條所定業務一事,已違反同辦法第18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令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規定事項。 |
否 |
限2022-10-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