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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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7 (2023-11-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2-120004 事由:本局於112年11月9日派員至「清景麟地產前鎮區凱旋四路688號拆除工程(管制編號:E111E93022-1)」工地稽查發現以下缺失,乃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缺失記點處理原則等規定,記缺失36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一、 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 二、 物料堆置未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記缺失10點。 三、 工地內車行路徑未依本局112年10月31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1241180800號函同意之替代方法執行,未夯實及灑水保持濕潤,灑水紀錄未留存備查,記缺失10點。 四、 裸露區域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惟噴灑面積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五、 工地出入口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未妥善處理洗車廢水,記缺失4點。 六、 灑水範圍未涵蓋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作業之區域,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 |
否 |
限2024-01-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