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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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2024-02-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文號:40-113-040002 事由:地面棄置多項似員工垃圾(飲料杯、紙餐盒等)、11支以上之滅火器、廢輪胎、廢鐵及拆解後之廢泡棉、廢木材皆露天堆放,且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明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
2017-02-23 (2016-12-0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20036 事由:經係貴公司於105年10月28日(本局收文日)得字第1050001028號函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包含負責人陳00變更為陳孟鴻),並檢附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2年11月15日高市經發局變更登記表,惟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102年11月15日)後15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備查,並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一)、2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