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9 (2025-01-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0-114-030017 事由:本局人員於114年01月13日09時00分前往本市旗津區上竹巷37-23號(嘉鴻遊艇)周界巡查,發現有明顯刺鼻異味,經查係貴廠於廠內堆置塗有防腐液體之材料,惟無適當防制措施及收集,致明顯異味散佈於周界外空氣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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