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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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2023-08-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110027 事由:貴公司112年3月起至112年6月期間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鹽酸使用於廢水處理程序與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登載廢水處理程序無使用鹽酸不相符,其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其原物料使用製程不正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1-08 (2023-08-01) *違規情節重大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目,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12-110006 事由: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2年8月1日派員督察(當日天晴無雨),貴公司自原廢水調整槽(T01-1)以馬達連接含有三通閥門之專管,將廢水經由廠區西南方角落的地面開口處,導入逕流廢水排放口後排入廠外排水溝,該廢水經採集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00毫克/公升(標準限值為30毫克/公升),已逾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目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4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
2021-03-17 (2020-11-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30010 事由:本局派員於109年11月17日至貴公司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為126mg/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17 (2020-11-17) |
高雄市 |
主旨:自文到日起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3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重新審酌原卷,該公司未違反水污法第14條。 事由:經查貴公司領有之許可文件已逾期,並且未辦理展延,本局前於109年11月17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仍然營運中,且有放流水排出,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並以高市環局土字第10944904000號函請貴公司陳述意見,惟當日採樣檢測報告顯示,貴公司放流水水質超標,懸浮固體檢測值126mg/L(標準:30mg/L),此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19-02-14 (2019-01-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14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20005 事由:107年7月至8月廢酸洗液(R-2502)、107年9月鋼鐵工業鋼材加工或浸置之廢酸液(A-7201)、廢潤滑油(D-1703)及107年1月無機性污泥(D-090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2-14 (2019-01-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14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20006 事由:鋼鐵工業鋼材加工或浸置之廢酸液(A-7201)及廢酸洗液(R-2502)貯存容器標示貯存日期為107年12月3日,惟前開2項廢棄物分別自103年5月及107年7月申報貯存,未標示正確之貯存日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2-14 (2019-01-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14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8-020007 事由:鋼鐵工業鋼材加工或浸置之廢酸液(A-7201)103年5月申報貯存至今未再清理,貯存期限超過1年以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9-29 (2017-05-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文號:41-106-092516 事由:駕駛車輛隨地拋棄煙蒂。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