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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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2022-07-2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3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文號:20-112-02000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嘉興街8號從事金屬軋造程序,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業於90年3月8日設置楊○○為專責人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7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90092號函請本局查明貴廠原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楊○○是否有兼任職業衛生安全人員情事,本局於111年7月21日派員稽查發現楊○○於擔任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期間同時兼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備查日期:107年12月21日)之情形,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設置專責人員,...,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否 |
限2023-03-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