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2102950
管制編號: E5600725
事業名稱: 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鳳林里中亨街四八號
所在工業區: 高雄臨海工業區三、四期
產業類型: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資料日期: 2025-03-02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5-03
(2021-12-02)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款
文號:40-111-050004
事由:本局於110年12月02日派員前往麻豆區寮廍里寮子廍166之20、166之21號執行稽查,現場發現有廢塑膠混合物(D0209)露天堆置,且未妥善設置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影響該地區之環境衛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2
(2020-06-16)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9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09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為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經本局於109年6月16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硝酸鹽氮檢驗81.8 mg/L,標準值50 mg/L,未符合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限2020-09-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6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29
(2017-01-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06-030095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1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臺南廠督察,發現廠內貯存廢塑膠混合物(廢電木板)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29
(2017-01-17)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6-030096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17日派員前往貴公司臺南廠督察,發現該廠於106年1月10日委託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除15袋廢塑膠混合物(廢電木板)出廠,惟未依規定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情形。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06
(2016-08-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文號:30-105-090005
不須改善 25,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3-23
(2015-12-2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5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文號:23-105-030005
限2016-05-0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1-30
(2012-07-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限於文到3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2項
文號:34-102-010003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1-06
(2012-10-04)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01-110004
限2012-1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7-21
(2011-04-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0-070084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7-21
(2011-04-19)
臺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00-070087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1-18
(2007-08-16)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收受處分書後30日內向本局申報符合法規標準之改善完成文件以供本局查驗,逾期未報者,將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
文號:20-097-01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周界採樣點尚難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

原處分撤銷,周界採樣點尚難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