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7-04-27 (2017-03-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3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6-040025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小港路133號從事鍋爐發電程序(M01),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3月22日會同貴廠人員現場查核,查該製程P001排放管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二氧化硫監測數據,於106年3月16日超過汽電共生設備鍋爐以總熱效率(72%≦Hs<90%)換算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20ppm)之累積時間共計3小時,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7-03-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8-02-18 (2007-06-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依本局 96年 6月6 日會同貴公司之稽查空氣污染案件記錄單所載立即改善完成。限改日期:096年06月06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097-020002 |
否 |
限2007-06-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