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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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2018-03-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於107年6月26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40005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興業街50號從事金屬熱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之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於107年3月5日派員督察,查核發現所運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靜電集塵器(A003),未於107年3月份報表記載操作電流數據,亦無107年2月份報表;靜電集塵器(A004)之操作電流數據亦無107年2月份報表,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
否 |
限2018-05-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5-04-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5-01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5-04-2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文號:30-105-010005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1-27 (2015-10-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0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4-110022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