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鉅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6361828
管制編號: E5606549
事業名稱: 國鉅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五八號
所在工業區: 高雄臨海工業區三、四期
產業類型: 有害廢棄物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24-09-13
資料日期: 2024-11-03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2-20
(2023-12-0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3-020010
事由:貴公司於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路58號從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該製程屬環境部公告應定期檢測及申報戴奧辛之固定污染源,應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於第三季執行排放管道P102戴奧辛定期檢測作業,本局於112年12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已於112年10月28日完成排放管道P102戴奧辛定檢作業,惟此次定檢作業未於第三季結束(即112年9月30日)前向本局提出核准延後檢測之替代方案,不符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限2024-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27
(2022-10-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1-120034
事由:查貴公司位於本市小港區沿海三路58號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於111年10月25日至貴公司稽查發現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之半乾式除酸塔(A101)控制盤內部加藥泵浦B電源斷路器關閉使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半乾式除酸塔無法正常運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11
(2019-03-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4-109-080007
事由: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收受之生物醫療廢棄物以紅色塑膠袋盛裝,惟未於最外層明顯處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重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2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11-01
(2019-07-2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8-110002
事由:貴公司於108年7月份之監測操作紀錄,未符合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條件,煙道出口CO濃度自108年7月28日下午6:05至7月29日上午11:02,小時動平均值大於1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限2019-12-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13
(2015-07-2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50022
事由:貴公司108年3月22日函變更機構負責人地址為臺南市玉井區玉田里19鄰民主街66巷9號,案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惟未於變更(104年6月26日)後30日內(104年7月26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01
(2019-03-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050003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3月19日13時55分派員督察,於貴公司(本市小港區沿海三路58號)廠區外巡查時,發現廠房屋頂正逸散陣陣灰黑色粒狀污染物,持續至少1小時,現場拍照及攝影存證。經查貴公司主要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進場督察時,現場人員表示當下在進行進料程序,開啟爐門致產生煙塵,廠內雖裝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屬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並開啟操作,惟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產生明顯之煙塵散布於廠房內,並由廠房頂部及縫隙處逸散於廠外,致產生目視範圍可見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限2019-06-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27
(2018-02-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030033
事由:本局107年11月1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107年2月焚化爐底渣(代碼:D-1103),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4-13
(2017-02-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6-040007
事由:貴公司廠內監視系統影像記錄僅保存至105年9月1日,紀錄未保存6個月(至105年8月23日),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4-11
(2017-02-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應於106年4月27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6-04001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沿海三路58號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1製程)於106年2月份之操作條件,自106年2月18日上午8:06起活性碳之注入量(2kg/hr)低於最近一次採樣分析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期間所使用之注入量(2.5kg/hr),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2017-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4-01
(2009-02-2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文號:20-098-040001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3-24
(2008-01-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097-030003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