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9850568
管制編號: E5606978
事業名稱: 達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事業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興業街一四號
所在工業區: 高雄臨海中小企業工區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3-04
(2024-01-0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30004
事由:案係本局113年1月9日派員至貴廠稽查,發現違規情形如次:查貴廠係從事焦炭加工製造,其廢氣處理設施產出之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1099)經設備收集後送回原製程再利用,經本局勾稽貴廠廢棄物申報資料迄今未已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上述廢棄物產出及再利用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2-01
(2023-03-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120001
事由:本局於112年3月21日派員並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貴公司二廠稽查,發現該製程原料之進料量、燃料之使用量、產品之出料量、加熱爐(E003)及乾燥機(E004)之操作溫度資料,皆未依所領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每日記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24-01-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08-07
(2023-03-2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80005
事由:經查貴公司核准之操作許可證內容,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002)之清灰頻率應為1次/週,惟比對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E11103100004)內容與集塵灰實際貯存情形(5袋太空包裝),卻未將其登載至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06
(2022-12-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0-112-030004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2月14日派員至貴廠執行督察,發現廠房外廢棄物貯存區雖有貯存廢濾袋、廢橡膠、廢塑膠管等廢棄物,惟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以上情形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暨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3-03
(2022-12-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文號:40-112-030003
事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2月14日派員至貴廠執行督察,發現於作業區貯放更換後之廢濾袋,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以上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4-30
(2017-02-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040027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06年2月14日15時16分前往本市小港區興業街14號稽查時,於貴廠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貴廠廠區南側),發現廠房逸散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廠內設置加熱爐及乾燥爐各一座,乾燥爐於作業過程中,雖設有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惟效率不佳未有效收集及處理,粉塵由末端出料口逸出並散布於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實體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當事人提出新事證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7-03-10
(2017-02-1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於106年5月1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6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30011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興業街14號從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2月15日會同貴公司現場人員進行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現場查核,查M01製程新增加熱爐、乾燥爐及袋式集塵器等設備各1台,另加熱爐燃料使用重油等項目,與許可證登載之內容不符,上述未依許可證內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
限2017-05-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3-09
(2017-02-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03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金額有誤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06年2月14日15時16分前往本市小港區興業街14號稽查時,於貴廠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貴廠廠區南側),發現廠房逸散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廠內設置加熱爐及乾燥爐各一座,乾燥爐於作業過程中,雖設有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惟效率不佳未有效收集及處理,粉塵由末端出料口逸出並散布於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不須繳納
2017-02-16
(2017-01-1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6-020024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106年1月19日15時5分前往本市小港區興業街14號稽查時,於貴廠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本市小港區興業街上,貴廠大門口前),發現廠房逸散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焦炭加熱爐操作運轉中,雖設有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惟效率不佳未有效收集及處理,致產生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