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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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2024-05-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文號:30-113-070012 事由:案係民眾反映坔埔排水有常有污染情事,本局派員巡查鳳山溪時,發現位於松竹橋上游有一排放管正排放混濁泡沫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經追查該排放管係為貴廠所有;經會同貴廠人員進廠稽查,廠內設有8台洗衣及12台烘衣機,貴廠係從事清洗養生館及旅館之毛巾、桌巾及床被單,所產生之廢(污)水未經收集處理即排出廠外,經採樣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55mg/L(標準限值為50mg/L)、化學需氧量334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