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2024-09-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3項,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 文號:21-113-110720 事由:113年度2月17日未於規定時間執行開機校正作業、7月30日及9月3日未開門營業且未於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登記暫停執行檢驗業務,累積違規數已達3次。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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