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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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2021-09-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1-050013 事由:本局110年9月15日派員至南區資源回收廠(本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執行清運機具道路攔檢作業,發現台端(即衛運企業行)清運機具(車號:292-BW)未設置污水孔連接至污水桶之管線,台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