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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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2019-10-0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8-100028 事由:案經消防局通報,本局於108年10月6日21時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大業南路54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大業南路54號前,廠區北側)發現廠房有明顯粒狀污染物(灰白煙)逸散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係貴公司金屬軋造程序(編號:M01)生產過程中,高溫短料件金屬製品因作業過程操作不慎,掉落至冷卻床下方,接觸設備上之潤滑油,導致起火燃燒,惟未設有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廠外空氣中,造成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19 (2018-0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3-107-030006 事由:經本局人員於107年1月8日稽查發現「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汙染整治工程」(1)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缺失記點4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二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限期於107年1月8日完成改善。 本局人員續於107年1月22日複查發現本工程再有(1)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等缺失,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缺失記點4點,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04-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5-24 (2016-04-1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105-050018 |
否 |
限2016-06-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