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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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2020-08-0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9-110005 事由: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9年8月7日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孔宅段317地號(東高街2-2號)稽查,發現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清除許可證(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38622400號),現場貯存廢木材、廢布等廢棄物,惟許可內容並未設貯存場,顯與經審查核准之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