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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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2020-10-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4-111-050025 事由: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查核貴公司清運車輛96-X9,於109年7月至9月間清運廢白土(R-0404)、石英磚研磨污泥(R-0911)等廢棄物,惟有聯單而無軌跡,且無同步訊號回傳,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15 (2020-03-1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9-040006 事由:貴公司109年3月19日函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108年12月2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5000000號函核准貴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梁○○,惟未於變更(108年12月20日)後30日內(109年1月20日),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於109年3月19日申請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12 (2017-07-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7-110013 事由: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159.43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184.94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