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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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2018-10-0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另貴公司已於107年6月14日向本局申請操作許可證,故不再通知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7-11002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東亞路4號從事船體塗裝業業。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0月5日執行稽查,依據貴公司提供資料顯示106年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用量為20公噸以上,且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第六批第二類船體塗裝程序。本局稽查當日,現場塗裝操作中,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