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2794075
管制編號: E56B2119
事業名稱: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事業地址: 高雄市小港區桂華街六號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清除業
排放申報類型: 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5-04-27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2-19
(2024-01-29)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3-020004
事由:貴分公司清運車輛分別於113年1月17日及20日行經本市鳳山區文衡路497號前排水溝處停留,並疑似將車輛污水收集槽之廢污水排放至前開水溝(佐附監視器畫面),經本局勾稽環境部軌跡系統,貴分公司清運車輛(KEF-8135)於113年7月17日及20日確有行經該處之軌跡。貴分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清除許可(111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13號),上述將廢污水排放至水溝行為顯未依本局核准之許可證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不須改善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9-12
(2023-06-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2-090008
事由:本局南鳳山區清潔隊112年6月14日7時52分許發現貴分公司所屬清除車輛(車號:KEF-8135)停於本市鳳山區鳳翔公園旁凱旋路旁排放大量廢污水,查貴分公司領有本局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13號),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辦理,將廢(污)水清運至合法地點妥適處理處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29
(2023-06-1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2-080018
事由:本局南鳳山區清潔隊112年6月14日7時52分許發現貴分公司所屬清除車輛(車號:KEF-8135)停於本市鳳山區鳳翔公園旁凱旋路旁排放大量廢污水,查貴分公司領有本局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13號),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辦理,將廢(污)水清運至合法地點妥適處理處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19-07-18
(2019-05-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完成日期:108年4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70028
事由:貴公司107年4月25日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負責人陳○○身分證住址107年4月30日調為兌悅里15鄰,惟貴公司未於107年4月30日變更後30日內(即107年5月30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清除許可文件變更,遲於108年4月25日申請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5-22
(2017-08-1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050035
事由: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5683.85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5678.77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4-26
(2019-01-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8-042216
事由:車輛進行清運作業,因車輛機械故障致洩漏潤滑油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9-03-25
(2018-12-0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30030
事由:貴公司清除車輛(Z2-331)107年12月3日上午9時12分載運廢棄物進入本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經落地檢查發現內含廢五金材料,經判定為該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5條第2款規定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廢金屬,予以全數遣返,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不須改善 21,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