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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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2024-01-29)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3-020004 事由:貴分公司清運車輛分別於113年1月17日及20日行經本市鳳山區文衡路497號前排水溝處停留,並疑似將車輛污水收集槽之廢污水排放至前開水溝(佐附監視器畫面),經本局勾稽環境部軌跡系統,貴分公司清運車輛(KEF-8135)於113年7月17日及20日確有行經該處之軌跡。貴分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清除許可(111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13號),上述將廢污水排放至水溝行為顯未依本局核准之許可證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9-12 (2023-06-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2-090008 事由:本局南鳳山區清潔隊112年6月14日7時52分許發現貴分公司所屬清除車輛(車號:KEF-8135)停於本市鳳山區鳳翔公園旁凱旋路旁排放大量廢污水,查貴分公司領有本局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13號),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辦理,將廢(污)水清運至合法地點妥適處理處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8-29 (2023-06-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12-080018 事由:本局南鳳山區清潔隊112年6月14日7時52分許發現貴分公司所屬清除車輛(車號:KEF-8135)停於本市鳳山區鳳翔公園旁凱旋路旁排放大量廢污水,查貴分公司領有本局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113號),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辦理,將廢(污)水清運至合法地點妥適處理處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尚未繳款 |
2019-07-18 (2019-05-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完成日期:108年4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70028 事由:貴公司107年4月25日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負責人陳○○身分證住址107年4月30日調為兌悅里15鄰,惟貴公司未於107年4月30日變更後30日內(即107年5月30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清除許可文件變更,遲於108年4月25日申請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22 (2017-08-1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8-050035 事由: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5683.85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5678.77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26 (2019-01-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8-042216 事由:車輛進行清運作業,因車輛機械故障致洩漏潤滑油污染地面。 |
否 | 不須改善 |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3-25 (2018-12-03)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8-030030 事由:貴公司清除車輛(Z2-331)107年12月3日上午9時12分載運廢棄物進入本局岡山垃圾資源回收廠,經落地檢查發現內含廢五金材料,經判定為該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5條第2款規定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廢金屬,予以全數遣返,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