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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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5 (2018-08-1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30-107-100005 事由:本局派員於107年8月14日至貴公司「J棟建物高度增建工程(開發地號:小港區店子後段一小段516之1地號」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已在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略以):「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